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原訴字,110年度,5號
TCBA,110,原訴,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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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劉景輝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代 表 人 張子孝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參 加 人 伍彩娥

顏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彩娥顏玉蓮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105年5月16日仁鄉土農字第10 50009215號函准予顏玉蓮就南投縣仁愛鄉靜觀段835地號土 地設定農育權登記之行政處分無效,另由原告所提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0年度上移調字第255號調解筆錄(甲證4)可知, 顏玉蓮伍彩娥現為本案所爭執農育權登記之共有人,因本 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顏玉蓮伍彩娥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 虞,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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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