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774號
TCEV,111,中補,177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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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訴訟代理人 董書岳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木大師創藝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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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