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742號
TCEV,111,中補,1742,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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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法定代理人 林儒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萬58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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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