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王英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孟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