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阿惠發支付
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7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金額
之帳務明細,並說明被告最後繳款日、何時違約、適用利率
、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消費明細相關事證,上開書狀及事
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送達本院,並將繕本以郵政雙掛
號寄送被告,再提出送達回執於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