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謝瀞儀
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曉芬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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