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580號
TCEV,111,中補,1580,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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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昆田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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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