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577號
TCEV,111,中補,1577,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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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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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