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572號
TCEV,111,中補,1572,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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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奇智發支付
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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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