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8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許志成」姓名,此與原告提出附卷
之部分事證及本院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後所查調之
被告姓名為「許智成」,此部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具狀補正本件之被告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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