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550號
TCEV,111,中補,1550,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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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劉吉峰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新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起訴狀中請求本院送請鑑定車號000-00號小客車於
車禍後車輛交易減損之價值,惟卷內並無原告所駕駛之上開
車輛於事故後之維修相關資料,請原告於15日內檢附相關之
維修單據,並具狀說明本件事故當時原告駕駛之上開車輛有
無受損之情形,以供送請鑑定單位參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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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