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偉世塔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泓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席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9萬48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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