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432號
TCEV,111,中補,1432,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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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木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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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