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428號
TCEV,111,中補,1428,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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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陳啓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裕淦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1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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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