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97號
原 告 張陳鑾
訴訟代理人 陳振義
被 告 陳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66號民事裁定所示本
票,於新臺幣50萬元範圍內,對原告本票票據請求權及利息
請求權均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66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66號本票裁
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如附表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然遲至民國110年10月27日間始持以聲請
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期間不曾向其為付款之提示,故系
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及利息之請求權均已因罹於3年之時效期
間而消滅,自得為時效抗辯。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確實是110年10月27日才開始請求,但 有對另一名共同發票人即訴外人張宏澤請求,認為他們兩人 是連帶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查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本票裁定所示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及利息之請求 權,均已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然被告仍持系爭本票聲請本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 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確認之利益。 ㈡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並以之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經本院發給系爭本票裁定在案等情,有系爭本票裁定 影本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66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為真實。
㈢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 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 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依前揭規定,應以發票日即106年12月25日 為到期日,其時效期間於109年12月24日屆滿,而被告遲至1 10年10月27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有民 事聲請本票裁定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證,顯已逾3年之 時效期間無訛。至於被告雖辯稱曾向張宏澤催討等語,惟被 告催討之對象係張宏澤,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95 號裁定亦是僅對張宏澤請求,並非本件原告,不生時效中斷 及重行起算之效力,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
㈣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既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 拒絕給付,因此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 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 ,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而債務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時,取得時效抗辯權,一經 行使抗辯權,該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而消滅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所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性質上為「滅卻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故債務人之抗辯即使請求權發生消滅 之效果。又按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 法第146條定有明文。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 內。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一經行使抗辯權,主權利既因時 效而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消滅。查被告 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原告 並提起本件訴訟,行使抗辯權,則依前揭說明,系爭本票之 票據債權請求權已歸於消滅,其從權利即利息請求權亦應隨 之消滅。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裁定所示系爭本票之票據 債權及利息之請求權均不存在,及被告不得執上開民事裁定 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核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系 爭本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及不得持 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 果,尚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1 106.12.25 張宏澤 張陳鑾 750,000元 未 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