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移轉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536號
TCEV,111,中簡,1536,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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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被 告 洪友亭
洪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撤銷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行為之訴,原告所得之利益為其對被告洪友亭之債權,
而此債權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內,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除本金外,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參見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31元【其中222
,221元為本金、77,779元為截至97年2月9日之利息、281,131元
為97年2月1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1年5月10日止之利息,
且此債權金額小於系爭不動產之價值784,800元+2,702,900=3,48
7,700元,有被告洪靜儀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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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