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被 告 蔡佩芩即斌斌早餐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 年6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13日起至111 年1 1月1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3計付(下稱第1 筆 借款);被告又於109 年6 月12日向原告申貸同一貸款2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6 月20日起至112 年6 月20日止 ,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5計付(下稱第2 筆借款) ,另均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 約金。詎被告均自110 年9 月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故依放 款借據第5 條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本件借款 債務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並均自轉列催 收款項日時,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 固定計息。原告並於11 1 年3 月3 日起將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被告共計尚積欠 本金166,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定期方式專用)、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 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3至44頁)。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 項及附表所示 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均已視為到期,依約自應負 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 項及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編 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時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第1 筆借 款 1,910元 (帳號000000000000) 111年2 月13日起至 111年3 月2 日止 2.13% 111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方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則按左方利率20%計算。 111年3 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 3.13% 44,390元 (帳號000000000000) 110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3 月2 日止 2.13% 111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依左方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則按左方利率20%計算。 111年3 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 3.13% 第2 筆借 款 4,440元 (帳號000000000000) 111年2 月20日起至 111年3 月2 日止 1.335% 111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依左方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則按左方利率20%計算。 111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2.335% 116,108元 (帳號000000000000) 111年8 月20日起至 111年3 月2 日止 1.335% 110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依左方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則按左方利率20%計算。 111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