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林家宇
被 告 賴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23元,及其中新臺幣9,832元自 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