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1916號
TCEV,111,中小,1916,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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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916號
原 告 顏伶容


被 告 林治國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
第2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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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