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克銘
張書豪
江姵儒
被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被 告 吳文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084元,及其中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8月6 日起,另被告甲○○自民國110 年7 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1,44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下稱甲○○)駕駛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來速捷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 小貨車從事載送貨物之工作,為來速捷公司之受僱人,於民 國110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5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0 號出口與興華街路口處欲倒車迴轉時,疏未注意行車間距 ,不慎碰撞原告所有,設立於捷運站範圍內之站名燈箱(下 稱系爭指標燈),致系爭指標燈受損,而系爭指標燈經送修 復後,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1,530 元(含零件25, 305元、烤漆及工資36,225元),幾經原告與甲○○協議賠償 金額,然並未有共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188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 賠償前開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來速捷公司、甲○○應 連帶給付原告61,53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來速捷公司抗辯:原告請求之修繕項目均非必要,且金 額過高等語。
㈡被告甲○○抗辯:系爭指標燈表面僅遭撞擊一處,然原告所提 如附表一所示報價單之修繕項目過多,與受損部分均屬無關 ,且修繕費用實屬過高,加以原告原本答應被告可以另行找 廠商估價,然廠商到場時,系爭指示燈則業已遭拆走,原告 求償並不合理等語。
㈢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甲○○駕駛來速捷公司所有之車輛於前開時地載送貨 物時碰撞系爭指標燈,爭指標燈因此受損之事實,為兩造所 不爭執,然原告主張被告2人應連帶負擔全額損害賠償責任 乙節,則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抗辯:原告請求之修繕項目 均非必要,且修繕費用實屬過高等語。是本件爭點厥為:原 告請求之修繕項目是否均為必要費用?費用是否合理?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 6條定有明文,且依該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 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㈠決議要旨參照)。
1.查甲○○駕駛車輛在臺中市○○區○○○○○0號出口與興華街路口欲 倒車迴轉時,疏未注意行車間距,不慎碰撞到後方系爭指標 燈,有捷運路權範圍設施設備遭破壞事件紀錄單附卷可查, 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則甲○○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容有過 失,堪以認定。而系爭指標燈之受損,既係由甲○○駕駛車輛 碰撞所造成,與甲○○過失駕駛行為間,自具相當因果關係。 原告主張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2.次查證人即皇藝金屬工程負責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 表一編號1:G15站出入口1立地式指標燈外觀是折料成型版 件,材質為鋁,經過損壞或嚴重撞擊後,無法再鈑金,且因 為材質偏軟,後面需要支架補強才能使用;附表一編號2: 因系爭指示燈版面損壞,如上所述需要整個更換,故版面字 體即需重新切割;附表一編號3:因版面更新後需重新烤漆 ,烤漆範圍包含附表一編號3至4之底漆及面漆;附表一編號 5:因版面更換,故打燈部分之透光版亦需更換。附表一編 號6:系爭指示燈版件共有三個立面需做兩個收邊,而收邊
會有破口,故需烤漆;附表一編號7:系爭指示燈之中間版 材是固定式,需要鎖上去,故側邊包板亦需重新更換;附表 一編號8:本件工事不含安裝共費時4 天,計價並無偏高, 且系爭指示燈後方螺絲、骨架業已走位,需拉回來,要調整 ,報價單所稱鈑金補強即指鋼構、走位部分之補強;此外, 系爭指示燈版材材質偏軟,故雖有請廠商先行彎折折,但如 直接立上仍無法成型,後方仍需做鈑金補強;再者,報價單 所列工項僅更換系爭指示燈毀壞部分,將其回復原狀,並無 整座換新;加以系爭指示燈因使用鋁合金版材,一旦受到衝 擊,即會變形無法修復,只能更新等語(本院卷第110至111 頁)。依此,系爭指標燈材質為鋁所製成,質地偏軟,經過 損壞或嚴重撞擊後,即無法再鈑金將其回復原狀之可能,堪 認系爭指標燈縱使僅表面一處遭甲○○碰撞,確有因受損而有 更換之需。準此,本件甲○○既因過失不法毀損系爭指標燈,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民法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對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即屬於法有據。
3.再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修復所需費用計61,530元, 有報價單附卷可稽(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卷第26頁), 而系爭指標燈之修理費,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 揆諸上開說明,即應計算其折舊,而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陸運設備, 鐵路車輛,其他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 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206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 8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參以原告車輛於11月16日開放試乘,至本件車禍事故之日 即110 年1 月29 日止,已使用2月13日,依上開說明折舊後 ,零件部分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859 元(計算式如附表 二),加計烤漆及工資費用36,225 元(工資、烤漆費用不 生折舊問題),是系爭指指標燈合理之修復費用為59,084元 (22859+36225=59084),從而,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以 前開金額為合理,與此部分,尚非有據,而非可採。 ㈢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查甲○○乃係受僱來速捷公司駕駛公司所有之車輛於載 送貨物之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上開過失而侵害原告之權利, 已如前述,且來速捷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
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則依法應就本件損害與甲○○複連帶負 賠償責任甚明,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亦屬 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2人之侵 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被告2人均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其中來速捷公司於110 年7月26日寄 存送達、甲○○則為同年月22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查(支付命令卷第77、79頁送達證書),被告2人迄未給付 ,當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寄存送達來速 捷公司之翌日即110 年8 月6 日起、甲○○則自110 年7 月2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 1 項,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給付59,084元,及來速捷公司自1 10 年8 月6 日起、甲○○則自110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 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及證人乙○○之日旅費500元),依兩造勝敗 比例,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其中1,440元,餘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一:
客戶:台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G15站南側出入口站名燈箱修復作業 位址:台中捷運G15站(台中市南區自強街) 編號 品 名 屬性 單位 數量 單 價 複 價 1 鋁合金外板2.0T內鐵骨架補強 零件 式 1 8,500 $8,500 2 雷射切割站體字樣 工資 式 1 13,500 $13,500 3 底塗層氟碳烤PPG 425C底漆 烤漆 式 1 6,000 $6,000 4 面塗層氟碳烤PPG 422C面漆 烤漆 式 1 6,000 $6,000 5 壓克力透光板 零件 式 1 3,600 $3,600 6 收邊條鋁合金壓板 (氟碳烤漆PPG) 零件 式 1 6,000 $6,000 7 側邊收邊鋁合金包板 (氟碳烤漆PPG) 零件 式 1 6,000 $6,000 8 拆解、板金補強、安裝 工資 式 1 9,000 $9,000 合 計 $58,600 營業稅 $ 2,930 總 計 $61,530
附表二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100×0.206×(3/12)=1,241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100-1,241=22,859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