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1年度,64號
TCEM,111,中秩,6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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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官幸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6月2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265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幸妙藉端滋擾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官幸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1年5月25日下午10時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官幸妙藉與被害人鄭明治所經營之忠欣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欣公司)之員工賴振益有債務糾紛, 於上開時、地,持雞蛋朝被害人鄭明治所經營之忠欣公司丟 擲,藉端滋擾公司。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官幸妙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被害人鄭明治於警詢 時之證詞相符。
㈡本案經警受理報案而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 件、警詢筆錄、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等附卷可證。 ㈢被移送人官幸妙雖另辯稱當天有服用安眠藥不知道自己在做 什麼等語。然查,本件被移送人官幸妙於犯案前前往超商購 買雞蛋,且卷附監視器影像截圖中,111年5月25日下午10時 1分、同日下午10時22分之翻拍照片,被移送人官幸妙騎乘 之機車車牌明顯有遮蔽物,從被移送人官幸妙購買雞蛋、及 所騎乘機車之車牌故意遮蔽之情形觀之,被移送人官幸妙行 為時之精神狀態應無因服用安眠藥而受影響,意識應屬正常 ,可認事證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得減輕處罰。雖被移送人官幸妙於警詢時陳述其有身心障 礙證明,為輕度障礙,身心障礙第一類,符合行動不便者, 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為證,然觀被移送人官幸妙於事發後就 其在警詢紀錄過程及內容,其對於警方詢問案情均能切合問 題連續作答,且如上所述,被移送人官幸妙購買雞蛋、騎乘



機車遮掩車牌等舉動,顯見被移送人官幸妙對於違序當時, 顯非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實難認其行為時有精神 耗弱之情形,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復審酌被移送人官幸妙 違反本法之動機、其違序之行為之手段、對社會秩序及安寧 所生之危害程度、並審酌被移送人官幸妙之年齡、高職畢之 教育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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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