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144號
LTEV,111,羅補,14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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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沐璇(即邱少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4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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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