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117號
LTEV,111,羅補,117,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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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林卿華

被 告 楊孟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依照宜蘭縣○○鎮○○
巷00號之111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計),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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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