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鐘柏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張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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