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107號
LTEV,111,羅補,10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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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竑祥企業有限公司甄偉明間請求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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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