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羅簡字第1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戴榮妹
何約翰
何約瑟
烏米.卡日依
伊拜.卡日依
何彩文
何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戴榮妹、何約翰、何約瑟、烏米.卡日依、伊拜.卡日依 、何彩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戴榮妹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然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6,098元及其利息未清 償,嗣原告已取得本院107年度羅小字第110號民事小額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在案。又被告戴榮妹前 與被告何約翰、何約瑟、烏米.卡日依、伊拜.卡日依、何彩 文、何玉華(下合稱被告7人,分則稱姓名)共同就被繼承 人何阿高國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繼承而公同共有之。 原告業已對戴榮妹聲請強制執行,因被告戴榮妹名下已無其 他財產可清償供強制執行,其已陷於無資力狀態,又怠於行 使分割上開附表一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從就其應繼分執行 取償,實現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 條之規定,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等語。並聲明:由原告代
位戴榮妹就被繼承人何阿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 分割,並按被告7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
二、被告則以:
㈠何玉華部分:對於分割遺產沒有意見等語為辯。 ㈡戴榮妹、何約翰、何約瑟、烏米.卡日依、伊拜.卡日依、何 彩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 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 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各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 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 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台上第2837號民事判決 可資參照)。
㈡經查,被繼承人何阿高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死亡後,除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財產外,尚有如附表三編號3、4之2 筆不動產等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宜 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22日羅地資字第1110003740號 函附之109年收件羅登字第136990號繼承登記申請資料可參 (見本院卷第58頁、第107至136頁)。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請求為分割,而非以何阿高之全部遺 產為分割標的,經本院於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原 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何,原告仍陳明即如附表一所示(見本 院卷第138頁背面),本院復提示前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及繼承登記申請書等資料予原告,原告均表示 沒有意見而仍未以何阿高已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是其所 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請求僅以遺產中個別之不動產為分割對 象,顯不能廢止被告7人所繼承何阿高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其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被 上訴人所繼承何阿高所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非屬正當, 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代位戴榮妹就被繼承人何阿高如附表一 之遺產請求予以分割,並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之標的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1 房屋 宜蘭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00號) 48㎡ 全部 2 房屋 暫編宜蘭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00號之增建部分) 17.04㎡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戴榮妹 7分之1 何約翰 7分之1 何約瑟 7分之1 烏米.卡日依 7分之1 伊拜.卡日依 7分之1 何彩文 7分之1 何玉華 7分之1
附表三:被繼承人何阿高所留遺產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1 房屋 宜蘭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00號) 48㎡ 全部 2 房屋 暫編宜蘭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00號之增建部分) 17.04㎡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2,920㎡ 全部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950㎡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