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薪資所得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勞簡專調字,111年度,3號
CPEV,111,竹東勞簡專調,3,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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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勞簡專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戴晋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坤祥間返還不當薪資所得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二、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三、補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調解之裁判費, 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而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原告訴之 聲明僅記載「江坤祥於捷羚公司服務期間,並無工作,反倒 破壞公司商譽、不法盜賣等行為,盼經訴訟追討其自110年1 0月起至111年3月底止之薪資、獎金。」,未對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予以具體表明,即請求被告返還薪資、獎金之數額 ,又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被告於110年10月底至111年4月 底並無行使工作義務,反而從事傷害公司商譽行為,…訴請 追討其110年10月起至111年3月薪資、獎金所得共計335,184 元。」等語,未記載明確原告與被告關係及得請求被告返還 上開薪資、獎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請 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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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