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唯婷
被 告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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