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273號
CPEV,111,竹北小,273,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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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唯婷
被 告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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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