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11年度,45號
CPEM,111,竹東交簡,4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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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撤緩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書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更正為「...公 里處南下路段,於過彎...」,證據增列「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之規定。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 後仍貿然於下午時段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嚴重危及道路 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 兼衡被告遭查獲時酒精測試濃度高達每公升1.00毫克,且 已因酒後注意力、控制程度下降自撞電線桿而肇事(幸未 造成人員傷亡),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 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刑事前案紀錄(參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2號
  被   告 邱子書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子書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上午1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 止,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街0號居處內飲酒,明知飲酒後 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20分許,行經新竹縣峨 眉鄉台3線82.9公里處,於過彎不慎自撞電線桿而受傷,為 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下午5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子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斷證明書各1份、事故現場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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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