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靖絜(原名黃秋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4,906元,及其中
本金74,459元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靖絜於92年10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
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1年4月27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264,906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
,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