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4號
KMDV,111,司促,324,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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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錢進義
債 務 人 虞幼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303,4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狀及民事
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支票附表:
序號 金額 付款人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支票號碼 1 3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 110年9月6日 110年9月6日 QD0000000 2 369,200元 陽信銀行青年分行 110年9月18日 110年9月27日 AG0000000 3 46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QD0000000 4 369,200元 陽信銀行青年分行 110年9月19日 110年9月27日 AG0000000 5 6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15日 QD0000000 6 650,000元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15日 QD0000000 7 500,000元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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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