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3號
LCDV,111,繼,3,2022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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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松濱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游瑞福(歿)
關 係 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郁舜律師為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游瑞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109年12月26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連江縣○○鄉○○村0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游瑞福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游瑞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 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 ,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 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游瑞福均為宜蘭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惟游瑞 福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 記,且均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無親屬會議或 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為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就系爭土地已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提起分割 共有物訴訟(案號:111年度宜司調字第28號),為保障其權 益,乃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並請求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本件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前述主張,經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民事聲請調 解狀及宜蘭地院宜蘭簡易庭通知函、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事件拋棄繼承備查公告等資 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繼字第1號拋棄繼 承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復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 77條所定1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 院陳明或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 屬會議召集之事實為真,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確處於無 人管領之狀態,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 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 ,是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 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 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 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向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北區分署函詢有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其 回復無意願擔任等語,有該署111年5月2日台財產北金字第1 1109014430號函可參。又本院另函請宜蘭律師公會推薦適宜 之遺產管理人人選,經該公會公告徵詢後,黃郁舜律師具狀 陳報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間均無利害關係, 並提出律師證書供參,本院審酌黃郁舜係執業律師,具專業 法律知識及能力,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 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 公正態度,忠實執行搜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等事務,堪以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尚無指派國有財產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本 件選任黃郁舜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 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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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