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調字,111年度,1號
LCDV,111,消債調,1,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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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宇詮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同條例第153之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外,依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44之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條例第153之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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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