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534號
CCEV,111,潮補,534,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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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34號
原 告 沈許阿月

被 告 郭順響
郭森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被 告 郭連盛
郭潘牡丹
郭銘豐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5,468元(計算式:土地
總面積3,678.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
0000000/0000000=2,945,4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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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