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525號
CCEV,111,潮補,52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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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李煥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穩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車輛報廢、支出計程車資費用之相關證明。
㈢、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請提出債權轉
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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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