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478號
CCEV,111,潮簡,478,202206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4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 告 黃張先桃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 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 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且應就全部遺產整體為之。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陳俊呈分割被繼承人張天枝所遺財產 ,然據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繼承人當中除被告黃張仙 桃外,尚有其他繼承人,且本件為分割遺產行為,須以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 之記載顯有欠缺,應予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 通知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之起訴狀、被繼承 人張天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該通知業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堪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