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105號
CCEV,111,潮簡,105,202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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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葵
沈婉旂
沈淑華
沈淑娟
沈國芳

沈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和睦間拆屋換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1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第一審判
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
號134⑴部分所示面積71.3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
原告與全體共有人。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
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49
,877元(計算式:2100元/㎡×71.37㎡=149,8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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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