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達明
鄧達仁
鄧達義
鄧達禮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正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達智
商瑞
鄧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賢文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