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89號
原 告 蔡文福
陳秀金
蔡洪玉里
蔡昌益
蔡林素珠
蔡樹林
蔡朝木
蔡奕穎
蔡品寬
蔡永清
蔡寶財
蔡寶德
陳昭安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朱業安
朱業華
朱鎮崧
孫美齡
楊蜀慧
朱泳翰
朱騏顯
朱庭虹
朱秦豪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鈴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0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備註欄中(即第5頁備註欄)所載之「莊騏顯」,應更正為「朱騏顯」。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元)欄中所載之「1,364,687元」,應更正為「1,364,62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