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顏阿玲發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17號),惟被告顏阿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5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3,66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
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