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627號
SDEV,110,沙簡,627,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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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黎永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美
賴建良
賴宜慧賴祈


賴世斌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被 告 古根深
周佑

吳叙瑛
周川富
周建成
周敬哲
王洪秀
王寶松
王寶榮

王瑤姿
周永發
周淑貴
周淑芬
周金鋒
王力行
王朝卿(王老段之繼承人)


瑞德(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瑞興(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瑞昌(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美月(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吳算(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瑞成(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仁豊(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文科(王老段之繼承人)

王美珍(王老段之繼承人)

李應鑫(王老段之繼承人)

李應堆(王老段之繼承人)

李儷伶(王老段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
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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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