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自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
苑振東
黃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
1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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