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訴字,111年度,1號
CDEV,111,橋訴,1,202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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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富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煌斌劉中偉金宸順即泓璟企
業社李柏翰林吉村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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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