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443號
CDEV,111,橋補,443,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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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43號
原 告 羅婉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WorldGym健身俱樂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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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