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1年度,285號
CDEV,111,橋簡,285,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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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劉嘉峰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王冠捷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10時諭知本件一造辯論終結(見 本院卷第219至210頁)後,被告訴訟代理人以承諾原告之請 求,願與原告調解為由,向本院聲請再開辯論,有本院訊問 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1至212頁),因認本件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8月 2日1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於同日15時分 ,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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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