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1年度,521號
CDEV,111,橋小,52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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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5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肅翎
李崇維
被 告 蘇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計算,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 月2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除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自 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欠錢的事實沒有意見等語,資為答辯。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增 補條款、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及郵局回執聯、存款 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本院卷第47至48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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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