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訴字第1號
原 告 何芳穎(原名:何綉貞)
被 告 鄒立琦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