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390號
TYEV,111,桃補,39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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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李佳恩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準鴻汽車商行鍾焜桀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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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