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361號
TYEV,111,桃補,36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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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61號
原 告 葉佐松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嘉綺郭國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6,800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76平方公尺×1,800 元=136,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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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