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338號
TYEV,111,桃補,33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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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昇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4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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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